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承办单位 | 监督 电话 | 备注 |
县 | 镇 | 县级承办机构 | 镇级承办机构 |
一、行政许可类(19项) |
1 | 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五十四条在乡、村规划区外不得进行本条例所规定的建设。确需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办理乡村建设审批。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 | 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二)户籍证明;(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户籍证明;(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四)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 |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股、耕地保护股、开发利用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 |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 |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九条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股、耕地保护股、开发利用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3 |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开工审批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集镇建设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村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 √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4 | 村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建设规划批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分别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集镇、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项目规划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由自然资源规划局批准 |
5 | 村镇规划区内或道路、河道两旁临时建设审批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6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7 | 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临时工程建设用地规划批准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以及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8 |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因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放弃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外),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合作经济中心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9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中心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批准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中心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1 | 征用土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批准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征用土地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不能调整的,可按下列规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一)鼓励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口与耕地的比例,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将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对年满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上的男性农民和年满五十周岁(含五十周岁)以上的女性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按规定实施养老保险。 (四)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制定。 (五)对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农民、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农民,可以实行单位安置、自谋职业等办法。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合作经济中心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2 | “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批准 | 《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第九条“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组织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转让机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转让机构拟定实施方案,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实施方案应包括“四荒”转让范围、转让价格、治理开发标准与内容、使用期限和有关政策,尤其要明确做好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中心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3 |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调整范围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审核,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 √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党群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4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兴办公益性公墓,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公益性公墓为本乡(镇)村民提供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县行政审批局社会事业审批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5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 √ | √ |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兽药饲料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6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 √ | 县教育体育局学校教育股 | 便民服务中心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7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 | √ | 县教育体育局社会体育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8 | 农村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审批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疫点禁止养犬。 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 √ | √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9 | 渡口设置审批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 √ | √ | 县交通运输局渡口服务所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二、行政处罚类(17项) |
1 | 对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处罚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它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 |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 | 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3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处罚 |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从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活动,致使天然林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代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资源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可委托 事项 |
4 | 对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山育林标牌的处罚 |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天然林保护标牌和封山育林标牌。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代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资源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可委托 事项 |
5 | 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受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可以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 | √ | 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可委托 事项 |
6 | 对违反渡口管理的处罚 |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在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 √ | √ | 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可委托 事项 |
7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县卫生健康局重大传染病防治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8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 | √ | 县教育体育局学校教育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9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村镇规划审批程序或者未按批准的村镇选址建设意见书进行建设,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法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0 | 对农村住房建设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地任务的;(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1 | 对影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损坏村镇公用基础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垃圾、粪便、杂物,影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损坏村镇公用基础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并由乡级人民政府处以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2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傍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3 | 在乡、村庄规划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4 | 对在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5 | 对违反安全生产行为实施简易程序的处罚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 √ | √ | 县应急管理局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可委托 事项 |
16 |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 | √ | 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7 | 对破坏、损毁、盗窃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和摊派、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农业机械产品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农业机械产品的处罚 |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破坏、损毁、盗窃农业机械设备和设施的;(2)违法向农业机械经营者集资、收费和摊派的;(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农业机械产品的;(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农业机械产品的。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委托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决定。依法扣押驾驶证或者操作证的时间,最长不得地12个月;扣押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在7个月以上的,由市、地、州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决定。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可委托 事项 |
三、行政强制类(10项) |
1 | 责令给付赡养费 | 《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老年人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必须赡养扶助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赡养人必须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赡养人家庭的平均水平;与老年人同地生活的赡养人应承担老年人力不能及的家务劳动;与老年人异地生活的赡养人应对老年人的生活给以妥善安排,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二)、农村中与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分居的赡养人,应帮助或负责耕种老年人的承包地、自留地、收益归老年人,不得强行索要或扣留。 (三)、当老年人患病时,赡养人应及时给予治疗;老年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赡养人应负责照料。 (四)、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去做力不能及的劳动。 家庭的其他成员或者亲属应当支持、帮助赡养人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拒不付给赡养费的,老年人有权要求赡养人所在单位负责扣付;是农民或者城镇居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付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予协助。 | | √ | 县卫生健康局老龄健康服务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 | √ | 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3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4 | 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5 | 对三类动物疫病进行防治和净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6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强行组织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地质地矿股、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救援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7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 | | √ | 县应急管理局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8 | 在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 √ | √ | 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救援股、防汛抗旱中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9 |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 | √ | 县经信局综合安全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0 |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时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 √ | √ | 资中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四、行政裁决类(4项) |
1 | 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绿化造林与产业发展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3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中心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4 | 民间纠纷裁决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村(社区)工作者、法律顾问等,就地预防、排查、化解纠纷。 | | √ | 县司法局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中心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五、行政确认类(5项) |
1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 √ | 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 √ | 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3 | 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和公民举办个体性质幼儿园的审查及登记注册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令第4号)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及其以上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 √ | √ | 县教育体育局学校教育股、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4 |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要求出具或者确认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证明或者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出具证明或者不予确认,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 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5 | 再生育申请审批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 √ | √ | 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六、行政给付类(9项) |
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 √ | √ | 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 √ | √ | 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3 | 组织实施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年人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 | √ | 县卫生健康局老龄健康服务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4 |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 | √ | 县卫生健康局老龄健康服务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5 | 高龄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本省实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对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川老龄办〔2017〕45号)高龄津贴的申请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对本人及代理人提出的高龄津贴申请,严格按照乡镇(街道)接受申请、核实情况,县(市、区)审批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审批同意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 |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6 | 对蓄滞洪区的补偿或者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 √ | √ | 县应急管理局防汛抗旱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7 | 在扑救火灾及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助 | 《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 √ | √ | 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救援管理股、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森林草原防火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8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 | √ | 县教育体育局学校教育股、学生资助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9 |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条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的立功受奖者,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具体优待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 √ | √ | 县退役军人局优抚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七、行政征收类(1项) |
1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 | √ | 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可委托 事项 |
八、行政检查类(21项) |
1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 | 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 |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宜居乡村建设与治理指导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3 |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监督检查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本条例卫生厅会同公安、工商、畜牧行政部门,按各自的分工,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 | √ | √ | 县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股、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4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 √ | √ | 县应急管理局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5 | 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 | √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6 | 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职责和具体要求,是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优势,加强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财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乡镇财政要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 √ | √ | 县财政局财政监督与经济管理股、财政监督评价中心 | 财政管理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7 |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通过)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二)建立健全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评、考核工作;(三)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船主以及渡口、渡船、渡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第一款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第四十五条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受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可以对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 | √ | 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管理股、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可委托 事项 |
8 |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9 | 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0 |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的备案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1 |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2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 | √ | 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站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3 |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土地统征开发和复垦中心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4 | 对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 | √ |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5 |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 | √ | 县应急管理局煤炭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股、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6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情况制止处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 | √ | 资中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7 |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和巡查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 √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8 | 农村住房工程质量监督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一)3层及以上的;(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9 | 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 √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0 | 扶贫开发项目监督管理 |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逐村逐户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实施,提出项目建议,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 √ | √ | 县扶贫开发局扶贫开发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1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监督检查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 √ | √ |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九、其他类(30项) |
1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变更土地承包协议备案 | 《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变更土地承包协议的,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中心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中心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3 |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换发、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 | √ |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中心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4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 √ | 县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5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 √ | 县卫生健康局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6 | 办理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的证明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 | √ | 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7 | 出具病残儿医学鉴定意见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八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第十九条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 √ | √ | 县卫生健康局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8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及动态管理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四条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二)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 √ | √ | 县民政局儿童保障与社会福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9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核及保障资格终止 |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二点规范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 √ | √ | 县民政局儿童保障与社会福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0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 | √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1 | 特困人员供养审批及终止供养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第十三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一)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特困人员;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特困人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 | √ | √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1 | 特困人员供养审批及终止供养审核 |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人员,可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其他适用申请农村特困人员。(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进行。第十五条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对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一)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经局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人一卷宗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审批通过后当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二)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 √ | √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2 | 对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特困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3 | 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处理 | 《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 (一)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 | √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4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金额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三大点(三)审核审批。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 √ | √ |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5 | 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第三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 √ | √ | 县民政局儿童保障与社会福利股、县残联康复中心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6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7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8 | 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约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 | √ |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19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 | √ | 县教育体育局学校体育股、计划基建财务股 | 文化综合服务中心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0 | 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批准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耕地保护监督股、土地统征和开发复垦中心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1 |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的土地的责令退回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2 | 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村民自建住宅除外。 | √ | √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规划监督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可委托 事项 |
23 | 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 | √ | 县委统战部民族和宗教工作股 | 党群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4 | 对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信息审核 |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八条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经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审核,填写《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以及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一年以内的体格检查证明,报送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并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内河渔船船员职务证书。 | | √ | 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管理股(应急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5 | 自用船舶登记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 | √ | 县交通运输局渔船检验监督管理股、运输安全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6 | 贫困户、贫困村审定 |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条贫困户由农户申请或者由村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审定结果在贫困户所在乡(镇)、村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贫困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贫困村所在乡(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 √ | √ | 县扶贫开发局扶贫开发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7 | 环卫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备案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 | 县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股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8 | 食品摊贩经营者登记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 √ |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29 | 注销食品摊贩经营者登记卡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和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第二十七条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三)现制乳制品;(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责令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予以警告,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经营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一)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二)食品小经营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三)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 | √ |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
30 | 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审查 | 《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农村自办宴席加工服务的队伍、乡村厨师等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安办备案。 第二十条第二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收备案后,按照《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备案现场检查要点》,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对设施设备进行核查,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农村自办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名单在辖区内予以公布。 | | √ |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监督管理股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0832-5530644 0832-8179110 | |